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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和他弟弟父母早亡,留有遗产房屋一幢四间。该房屋租赁给小王居住,双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输了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租赁证》。因租期届满,小王向留在当地的小李提出购买该幢房屋,小李认为,弟弟在外地工作,不需要当地房屋,自己是长子有权作主,经协商,小李与小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数日后,小李弟弟一家调回当地工作提出要在租赁给小王的李家私房居住,请小王在近期搬出此屋,小王辩称,该幢房屋小李已卖给他,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他已交清了买房款,房屋产权属他自己所有。若有异议,由小李兄弟俩相互交涉。双方意见分岐,弟弟上诉法院,要求中止与小王的房屋租赁合同,归还房屋自用。 问:小李与小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是什么? 法庭将作如何判决?

争议解决 2008-07-02 1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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