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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这两年由于物业服务很不到位,也相当不负责任,常发生电动车被盗,入室盗窃,小区护栏被人恶意破坏了几个月过去了也没人修,无改善,因此已拒绝缴纳物业费,但现在物业索要物业费,并要求支付违约滞纳金,据说与前业主签订了逾期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而我装修时与物业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最近找出协议后发现有补充协议字样),仅约定了调整缴纳时间,但没有涉及违约等其他事项,请问这个前业主签订的合同现在对我而言有效吗?我在网上搜索到一则类似案例,法院判有延续性,我希望能够得到确认或者否定!因为这样太不合理了!

其他 2013-08-31 07: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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