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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9.12.18日早上收到一封挂号信--律师函(物业公司委托律师发出的). 信件内容是:你与颐景园物业签订.但自2006年起您未支付过物业管理费.根据之约定您应当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为127.76元,至2009年底您所欠管理费达到5749.20元.滞纳金为0.3%,滞纳金金额为11900.84元. 我想咨询的是: 1.物业管理合同一般签订为几年,我找不到副本.在我印象中好象没有签订过. 2.这个滞纳金的金额是否合理. 3.本人不交物业费的因素太多,小区把商铺该成餐饮,车库该成住宅没有人管,小区路灯不开走路经常摔交,车辆乱停没有人管等等. 我是否可以视这些理由来拒交物业费. 谢谢!!!

其他 2009-12-20 11:0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物业管理合同第一次一般为3年,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到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另选。 2、对于滞纳金是否合理,第一,你应该找到当时的物业管理合同看看上面是否写明了上述有关的条款或内容。第二、必要的时候,对于具体数额是否合理,可以去房管和物价部门进行查询。 3、对于物业服务缺失的问题,建议你多保留一些证据,以便将来发生诉讼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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