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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初,一同事请客吃饭,同桌有一位只有请客的人认识的人,30岁左右。吃饭时那人不听劝阻大量饮酒,同时也醉了。后来我与其他几人把他们送回了家交给了他的妈妈。第二天听说那个我们不认识的那个人死亡了。请问我们另外几人有什么责任后来在派出所的调解下,也是出于道义,我们每人给以一千五,请客的人给了九千,第二天就火化了。现在死者家属将我们全部起诉了。后来听说那个人本来就有病,可是除了请客的人我们全都不认识死者。并且他喝醉之后,我们是在他手机上找到他妈妈的电话,联系了之后送回家了。据说是半夜发现呕吐,他妈妈还给她喝了葡萄糖,后来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对了,另外请客的人不满18岁,但是已经在打工的。他这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吧。据说应该按照成年人一样为自己做的事负责人。请律师给与解答,谢谢。

其他 2013-09-03 07: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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