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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地A、B原是夫妻后离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生意时,欠乙地C厂货款五万余元,当时经手人为B,2009年11月A、B到乙地与C厂谈还款事宜,B在乙地派出所与C厂立下还款协议,C厂还扣留了A带去的汽车(价值超过六万元,A的女婿所有)。2009年12月14日,B跟熟人E的车路过乙地,在乙地停留时C厂方三名男子什么也不说上来就抢E驾驶的汽车,E不给,该三名男子殴打E后,强行将车劫走(车价值近十三万元, E从B的姐姐D处购买该车,已付款尚未来得及过户,车内另有财物约捌千元属E所有。E和D均和C厂方不相识,也没有经济关系)。E报警后,C厂称B先拿三万元钱才还E车,警方告知C厂从E处劫取的车及财物均非B所有,应当无条件返还,C厂及三名男子仍拒不返还。请问:三名男子劫取财物并拒绝返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是抢劫,还是寻衅滋事?

刑事辩护 2012-02-27 17: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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