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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出于对一汽马自达汽车的支持信任以及在上海绿地杨浦汽车有限公司4S店销售顾问于2013-8-18日在该店订购一台13款马自达6时尚型汽车,支付了5100元预付款,并签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上注明该5100元是“购车预付款”,并且合同上双方权责说明如甲方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没有甲方违约赔偿条款,也没有如乙方解除合同不退订金的条款。现在我因个人原因暂不订购该车要求退还预付款,但是该4S店却拒不退还预付款,称他们收的预付款从来都不退,而且没有任何商量余地。合同如果写明乙方解除合同不退预付款,我也认了,或者该合同中约定的是“定金”而非“预付款”,我也认了,现在他们就是故意不写明白,诱使顾客轻易订车从而达到侵占顾客预付款的目的。试问,该4S店有何法律依据不退还该预付款?甲方违约仅退还预付款,而乙方违约他们却可以无任何法律依据的强占客户预付款,此霸王条款协议又有何公正性可言?

其他 2013-09-04 08: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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