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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0年进公安的聘用人员,单位从2003年才开始给我缴社会保险,至2007年2月份要我们同保安公司签合同,合同期限是2007年12月31号,不签一律解聘.到今年2月底又要我们同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签合同,作为新世纪派遣到街道,人放在派出所用,而新世纪只承认2003年以后的工龄,以前的工龄因公安局未缴社会保险不承认,为此,我拒绝签新世纪的合同,所领导讲不签3月份工资将停发,以后确实如此.请问:1、我要申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是公安局还是保安公司。2、我要求公安局补缴1990年至2003年的社会保险是否可以。3、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于市政府的压力帮公安局我该怎么办?4、从2005年开始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要以追讨吗?

争议解决 2008-06-28 13: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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