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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在一家日本独资企业工作,说是独资企业,但主要管理人员都是上海人.在这家公司有很多不公平的待遇,比如加班工资,按相关规定加班工资应该是平时工资的1.5倍,但是我们的加班工资根本不是这么计算的,我的工作比较忙所以星期六必须加班,但是我星期六的加班工资只有30元一天,我每月的基本工资是1600,我多次跟公司提出过,但他们的回答居然\"都这么算的,又不是针对你一个人”,唉...我也只好自认倒霉了. 我们的这个公司是在上海的南汇,总公司在外高桥,同时在山东济南日本老板又开了一个规模比较大的公司,但现在他突然宣布关闭在南汇和外高桥的两家公司,把所有的都投入到山东济南的公司了,问其原因相关负责人也只跟我们说日本老板出了点问题,所以要把这里关闭了.这就意味着很多工人都将失业,我在这个公司还担任着名义上的工会主席,所有员工也是跟工厂签了1年合同的,也就是说到08年的12月底才到期,对于这种情况相关负责人迟迟不说对员工的补偿,我估计到最后也可能最多补发一个月的工资.所以在这里我想请教各位律师,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到底该不该得到相应的补偿,该补的话具体要怎么补?希望尽快得到回复,谢谢!

破产清算 2008-06-30 1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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