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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近日要求员工去另一家不同行业的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与劳动合同所写的完全不同。我不同意。公司将予以辞退。请问这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吗?

其他 2013-09-11 07: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认为单位的行为就是强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你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该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 我认为单位的行为就是强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你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该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 我认为单位的行为就是强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你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该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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