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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5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根据协议房屋是一次性售出房款各一半;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给生活费200元。离婚后由于孩子未成年(14岁),男女只是分居了,房屋由女方和孩子住,孩子由女方一直照顾直到今年9月份,期间孩子的学费由男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09年孩子上大学了,男女双方再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房屋由女方住,按市场价计算房屋总价后房款的一半给男方,孩子还是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生活费300元。准备近期要办理过户手续。请问律师起草变更协议后还需要到民政局去办理手续吗?还是到公证处去办理?请律师给予答复为盼 !急!急!

调解 2009-12-27 2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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