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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三与一羽绒服场存有羽绒买卖关系,该厂欠王三货款70万元。一日刘四找到王三说让其帮住进一批羽绒服,王三经与羽绒场协商,刘四对羽绒服也看中了!该批服装明显低于成本价。刘四给王三出示收条一份,“今收到羽绒服11200件”把服装拉走。只付给王三30000元,后王三催要欠款提起诉讼,刘四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刘四之前注册了个人公司,刘四出具了公司的证明)、不是买卖行为而系代销行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抗辩!!该案应怎样处理???

其他 2008-06-29 10:5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刘四仅以个人名义实施买卖行为,则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仅从收条来看,其抗辩理由有一定依据,但是否代销得依据整个案情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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