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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名下有块100多亩土地,原股东为某甲(法人)、某乙俩人,后来某丙、丁、等4人与某甲、乙商定合作协议,以(货币出资方式)增资扩股的方式合作开发该公司名下的那块土地,新增资金700万元,双方按认缴资金确定各自的比例,并向工商部门办理了相关变更股东手续;按双方合作协议规定,新增股东总占股份的70%,按认缴资金比例某丙占30%为新法人,后续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费用由新增股东来筹措,原股东某甲乙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分红,也不承担任何开发风险,新增股东只需在6年内支付给某甲乙1亿元当土地作价回报,以上某甲乙是否转让公司,双方是否钻空子逃避国家税收?

其他 2011-03-23 09: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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