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问:(我在平乐平乐镇滨江路租了一间商铺,按合同由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我有意续租并于2009年10月底向房主口头提出,两方还未就租金达成一致,2009年11月16日房主正式提出期满后收回租权,想请问房主在这种情况下有义务给我一定期限的通知期(多长?)给我用于处理货品吗?谢谢) 问:1,如果应酬给通知期,这个期限应是多长?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可以夸越合同终止点的期限吗? 2,如果他不愿意给,我打官司索要通知期把握如何?非常感谢!

其他 2009-12-23 11: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中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