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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我伯父的房子通过析产分家的公证书的确认得到的,2011年他去世后,遗赠给了我。我有法院的判决书归我所有。2012年此房拆迁。2012年5月我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上交了房屋。2013年8月,拆迁公司告诉我说我的房子被一个叫刘洋的人在2009年将房子交到了拆迁房屋指挥中心并且签了补偿协议了。刘洋用的是房屋租赁证是2000年4月1日办理的。租赁日期是200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承租人的名字划了别人的名字改成刘洋的的,改后的地方没有加盖公章。请问刘洋与拆迁公司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征地补偿 2013-09-01 20: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带着法院的判决书,协商不成,立即到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刘洋与拆迁公司签订的协议,主张归还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 带着法院的判决书,协商不成,立即到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刘洋与拆迁公司签订的协议,主张归还房产。
  • 你好,可以主张撤消协议。
  • 建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撤销刘洋与拆迁公司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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