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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新华书店工作。已20年因挪用公款被判五年,当年单位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我的档案在我刑满的时候,我去找才给我托管到劳动就业局。在此之前单位也没告知我的家人。以至我的养老保险拖欠了五年。就此造成的损失有谁承担?拜托

其他 2009-12-23 20: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当你判刑时,单位就和你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就没有义务给你交纳保险。至于单位什么时候将档案转到就业局,不会增加单位的义务。单位的过错在于,没有即时地将其档案转走,导致你担负了过多的保险费用。
  • 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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