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8年我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误把我的参加工作的时间写为2001年,实际是2000年,签订的日期是2008到2011年6月30日。可与近期,他们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理由是我隐瞒了参加工作的时间,致使他们把签订的年限订为2011年,要求我把合同变更为2010年6月30日,还威胁我,要不变更与12月25日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可当时签订合同时,我参加工作的时间,和签订的起止日期都是用人单位填写的,我是先填的名字,身份证和联系电话后,他们填写的年限,然后发还给我。我当时也没注意看,现在他们说我没有进到之情权,说我有义务和权利告诉他们给我签订的时间有误,可当时是他们填写在后,我想请问下,他们叫我变更有道理么,我不变更他们有权利跟我解除合同么。要是解除,我起诉能赢吗?

争议解决 2009-12-24 07: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德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