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一企业改制时,总资产近600万。在利用少部分资金对职工买断工龄进行安置外,其剩余资产仍有数百万。在物资资产方面,除由新组建的民营企业出资购买了小部分生产经营所必需器材及部分厂房,在原址继续进行生产经营外,其剥离后的其他全部物资资产,包括机械设备以及厂房厂地,则由原主管部门组建的托管中心管理。由于原企业曾以厂房厂地抵押银行贷款,但改制后,新企业不再承担这项债务,因此,这笔贷款就转由托管中心,仍以贷款时的厂房厂地及其他资产为抵押,由托管中心管理并承担。在经营多年后,改制的民营企业自己不想再干了,于是将所有生产机械设备(包括资产分离后由托管中心管理用于抵押原企业贷款及债务的部分)全部出售。后又将所有厂房厂地全部出租,所收租金(每年10多万)及售卖资金,全归己有!请问,这属于什么行为?并应向哪些部门反映?

诉讼 2013-09-04 08: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孝感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