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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日晚我家附近有练习跳舞的,开着放音乐的大音响,声音很大,我方最近身体不好,声音太大影响了我方睡觉,所以出去提醒他们把声音放得小点声,结果与其中的一名妇女发生口角,我方动手打了人,但并没有对对方造成任何伤害。随后对方报警。 经过派出所出面让我方交3千元罚款就没事了。但是对方不服气这种处理方法要求拘留我方,9月5日我方被通知拘留7天,上次交的3千元罚款待拘留期限到了再还给我方。对方声称我方破坏了对方的音响,弄丢了受害人身上的金戒指金耳环,还打掉对方一颗牙。对方有三个舞伴在给对方做证人。不过都是串通好的! 因为以前就有点小过节这次我觉得是出于报复心理。 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我想咨询一下我方当事人会被判刑吗?派出所的这种处理办法对吗?拘留期限到了出来以后,我方当事人还需要负什么责任?

其他 2013-09-08 18:1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这种情况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派出所处理是否合理就要看你当时是否动手打人。拘留后,如果对方确实还有其他损失的,你可能要承担一个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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