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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5日早上六点多本人(一人)骑电动车沿着上冯路由南向东右转弯进入329国道慈甬路,这时有辆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车上共两人)的电动车,车速较快,双方都没来得及避让,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本人轻伤,对方电动车驾驶人未受伤,坐在后面的人脚趾受伤。昨天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面写了对方逆向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负主要责任。我驾驶非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负次要责任,当时以为没什么,后来经过调解才知道,我需要支付双方受损总金额的30%(我的受损金额较少,对方较多),而所谓的第三十七条我自己也查询了一下具体类容,我并没有触犯,请问为什么我还要承担责任,我查了很多资料,完全找不到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那一条,为什么我还要承担责任?难道就是因为对方受伤比较严重吗?可那完全是她们自己的责任?驾驶人没有受伤,后面载人本来就是违法的,为什么我还要赔偿?

其他 2013-09-07 12: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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