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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2006年9月到公司上班,2007年12月签了一年固定期合同。2008年12月后和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合同,现因公司增资扩股与2013年7月31日单方提出至2013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按相关法规进行陪偿,但至今没有进行协商解决,员工也都正常上班中。现能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每工作陪偿两月的陪偿金。同时公司2006年9月至2008年2月未对其购买社保,2008年2月至今这其参保基数也未按其工资参保。现能否申请进行补缴或现金补给。还有2006年9月入司至2012年3月周六加班未给加班费,入司至今法定假日加班公司按基本工资除以26天再乖相应倍数的不合理算法不足额给予。现能否申请补给。

诉讼 2013-09-07 20: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你只能要求单位补缴保险,这个仲裁委不会处理的,法院也不会处理这个保险,加班费需要劳动者举证加班的事实。如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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