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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下厦门市女职工晚育是否享有98天(产假)+30天(晚育假)规定?我有查过都是说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可享有135~180天,并对单独对晚育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这块给予明确说法。如果我们公司符合要求的女职工产假都享有98天(产假)+30天(晚育假),我是否一样可以享有(我已满足晚婚晚育条件),如果公司不给予这个天数合理吗?

妇女儿童权益 2013-09-10 1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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