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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某与李某于2003年元月结婚,2003年10月生有一女圆圆,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05年3月在离婚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孩子圆圆由男方刘某独立抚养,李某无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09年元月,刘某由于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遂以圆圆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圆圆的抚养费。 请针对上述案例,回答: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为什么?要求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离婚 2010-06-14 16: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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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的约定是否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的权利 作者: 张XX 发布时间: 2009-04-15 10:51:24 案情介绍: 刘某与李某于2003年元月结婚,2003年10月生有一女圆圆,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05年3月在离婚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孩子圆圆由男方刘某独立抚养,李某无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09年元月,刘某由于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遂以圆圆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圆圆的抚养费。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处理意见: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离婚后,无论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其次,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相关事项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充分尊重了离婚双方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加以明确的限制。但是,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不应在协议中剥夺限制他人的权利,否则应属侵害了他人权利而造成该部分内容的无效。 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费的约定,剥夺了圆圆要求李某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该项约定应属无效,李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仍需承担对圆圆的抚养义务。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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