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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0年5月购房,并于5月底交房按照合同,“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按照下列条款处理:买房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现在房子已经交房2年了,房产证于8月分才下来。开发商违约准备赔偿违约金,可贴出公告说贷款房没有,因为贷款房在2010年房屋预告登记证下来了,请问这种情况,不是以房照下了日子算起吗

其他 2013-09-12 1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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