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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5年7月和公司签了四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以下是合同关于违约金计算的内容: 合同第三十九条(补充内容)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1、公司执行项目制,项目终止后以考核发项目奖金,项目期间不量计加班费。 2、违约金支付:2.1甲方违约,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 2.2乙方违约 2.2.1甲方办理选拔、接收、落户的相关费用 2.2.2乙方离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2.3按乙方未满服务期×月工资标准×70%付违约金, 几个月平均工资的 几个月平均工资履付 我个人认为: 第一条项目终止后考核发项目奖金及不合理,有些项目长达2年甚至5年都在维持,项目终止是指项目启动终止还是项目运作终止即停止合作没有明确的界定,而我们这三年来都没有加班费,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五一,国庆,清明等。目前人力资源经理让我支付办理户口费用1万元以内,条件是我必须签订2.2条总计违约金即1.8万+未满服务期12个月*月工资2000*70%=1.68万 =3.48万元的还款协议,声称这个协议只是为了告诫其他本科引进学生防止辞职,他不会跟我追偿。 如果我不签此协议,他将按合同要求我支付1.8万元户口费用方能让我离职。请问是否合理,如果我不签协议个人权益便得不到保障,另外请问我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已满30天,在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交纳违约金之前,我是否可以不再继续上班也无需请假?

其他 2008-07-01 11: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公司不发加班费是违法的 2、公司无权向你主张落户费 3、违约金支付也无法律依据 4、三十天之后可以不再上班 以为你已经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单位应该与你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错不在你,而在单位. 如需要律师帮助维权,可以与我联系.
  • 1、公司不发加班费是错误的 2、公司无权向你主张落户费 3、违约金支付也无法律依据 4、三十天之后可以不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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