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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跟你借钱的人)于2009年X月X日在某某地点(比方说谁的家中之类)向YY(就是你本人)借款人民币XX元。双方约定利率(多少按实写,不用付息就写不付息),借期X年(时间按事实写,比方说借三个月就写借期三月),XX(跟你借钱的人)须于2009年X月X日之前归还本息共计XX元。 ZZ为此借款担保(如果有担保人就加这一条,没有就不用写),如若到期XX未能如约归还借款本息,则ZZ有义务在15日之内,将此笔借款金额本息全额支付给YY。 特立此据。 (双方签名、指印,如果有第三者证人/担保人在场,也让他签名按指印) 2009年X月X日 这样的借条具备法律效果吗?

其他 2009-12-26 20: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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