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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本人1999年6月进入一家外资厂,到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请问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合法吗?如果我提出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公司不签,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从1999年算起而是从2008年算起?

其他 2009-12-29 13: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公司强行终止劳动关系,你可以要求赔偿,从入职时起算。 操作方法特别重要,这样的案子我遇到很多起,在此提醒你,一定要注意保留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如果维权,宜在律师指导下进行。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 合同到期,公司可不续签。补偿从08年起算。
  • 你好!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时,可要求补偿二个月工资
  • 1、根据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公司如果不同意签,应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的两倍,并应从1999年计算起。 (深圳Q:39325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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