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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天津一家国有企业签定5年劳动合同,只规定三个月试用期,但三个月以后,我的工资和试用期一样,为转正后的一半,该公司的理由是我处于见习期阶段,工资不与涨齐。工资数量以及见习期的长短合同中未做规定,如今快到1年了,我查知见习期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就业,而我是双向选择就业,不存在见习期问题。而该企业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或违约,我们的合同有效吗?我现在辞职是否要交违约金?能不能申请赔偿?

争议解决 2008-07-02 0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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