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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2006年1月15日签定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2006年2月1日向B公司交付汽车一辆,B公司须于2006年1月31日支付35%货款,其余货款2006年2月10日支付.合同签定后,B公司于2006年1月30日向A公司的银行帐户汇入25%货款,其余10%未付.请问A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交车义务?依据是什么?如果A公司拒绝履行交车义务,应该采取什么方式?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B公司2006年2月1日当场支付了剩余10%货款,是否有权向A公司提车?A公司能否以B公司迟延付款拒绝交车?

其他 2008-07-02 17: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A公司有权拒绝交车,可用书面形式通知B公司即可;A公司可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若B公司欠款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付款,A公司可解除合同。
  • 你好!A公司有权拒绝交车,可用书面形式通知B公司即可;A公司可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若B公司欠款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付款,A公司可解除合同。
  • A公司有权拒绝交车,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B公司没有按约定将35%的款项汇入A公司前,A公司可以不交车。 如果A公司拒绝交车,可以通知B公司。 如果B公司的行为造成了A公司的损害,A公司当然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B公司支付了剩余的10%,那么B公司有权提车,但不一定是当场。 B公司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构成实质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A公司不能拒绝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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