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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09年建的住房给工作满5年的职工以每平米900元(成本价)的价格售房,工作未满5年的职工以每平米1100元的价格售房。过了一年,以每平米1900元(市场价)的价格给我售房一套,现在单位又新建住房,说以前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的职工这次可以以成本价购房,可把我算在已享受过住房优惠的职工行列了。想问下单位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合适着没?

其他 2013-09-18 18: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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