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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我的一个半门面的五层楼房(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出租给现在的赵某经营,当时与其签订合同的却是我小孩他大伯。合同签定5年,至2015年到期。2010年10月我与前夫离婚。事后,我拿着法院离婚判决书找赵某收取房租时,赵某却推说要找我小孩的大伯,而且每年都得这样。那法院的判决书又算什么?仅仅是张白纸吗?请问律师,眼下我该怎么办?对于之前不公正的租房合同,我是否有必要重新签订?谢谢!

其他 2013-09-18 18: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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