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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我在酒吧里做服务员,我去见工的时候要先交¥100还有¥100是从工资里面扣(PS:800/月,还没计扣除的那¥100),经理说要做满3月才可以退还。我现在做了3天就受不了想辞职,不知道我那¥100可不可以拿回来?我在这里做的这3天属不属于在试用期内?如果属于的话,我能否拿回那¥100和这几天的工资? 谢谢帮忙!

旅游维权 2008-07-09 1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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