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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现在的丈夫1999年结婚,05年3月以儿子的名字登记买房(房价13.5万,装修3万),06年元月因争吵一气之下办离婚,当时协议房子和儿子(当时才6岁)归丈夫,我不负担儿子的任何费用,他再补给我4万。离婚一年期间外界包括亲戚都不知晓,实际上仍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儿子以及家里的开支共同承担,必要的开支外,收入是各人归个人的。2007年元月办理复婚手续,复婚前我归还了丈夫头次离婚给的4万,他写了收条并注明是我的婚前财产。但是从07年7月到08年6月底他根本不管我和儿子,家里的一切开支都是我一个人承担,包括儿子的费用,尤其到08年元月1日起连家都不回,我也不知道他到底住什么地方,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他只说要离婚。如果现在再离婚,首先我想娃还是判给他,他应该负担起父亲的责任,但是因为才8岁并且一直都是我在抚养,所以由他负担所有的抚养费由我来照顾儿子直到小学毕业由他再自由选择,但是他不同意并且房子的购买合同他已换成他自己的名字,并说头次离婚房子已经归他复婚时是他的婚前财产,那4万已经炒股赔光了(开户时用的我的名字,开户时间是2007年3月我们复婚之后),所以我没有任何财产,儿子的问题判给一方另一方不负担任何费用,换言之,娃若判给他,我要是舍不得儿子的话,我再领过来自己养,是我心甘情愿的事,与他无关,他没有义务再给我钱。我是肯定舍不得儿子的,儿子也懂事了,他央求我要和我生活,可是判给我的话他将不管任何费用,我经济上有点吃力(我还打算买房子的)。我们都是公务员。请问,我的关于儿子的要求有没有法律支持的依据,另外在财产上我还能向他要回4万吗?房子有没有我的份啊?

妇女儿童权益 2008-07-03 1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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