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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做完,我是轻伤害。我走公诉,分局说被告人不具备主观故意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追其究刑事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八十六条之规定,不予立案。同一个分局复议,写着不具备故意伤害案的构成要件,未达到法定立案条件,按照八十六条之规定,维持不予立案。 我现在只能走自诉了,想问一下,这两份通知会不会对是否判刑构成影响?是否影响法官的想法?急!谢谢

刑事辩护 2009-12-30 2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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