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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早上,独自正常行驶于路上,经过车站门口,突然一路人从公路右边至左边跑步横穿公路,撞在我电动车后屁股上,被牌照架挂倒在地。接果这路人马上起身依旧越过公路和第三者谈话后,回到事发地向我索赔,这时我报警,当交警来后看了现场,一句话(你没按标准挂电动车牌照)把全责按我头上了。 请问,交警这样判有法律依据吗。有相关的法律、法文规定吗?

征地补偿 2013-09-22 16: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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