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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房东)与我签订了5年的租赁合同2015年2底到期,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在13年9月22号通知我要在10月23日收回商铺。在合同中有关于合同解约的规定:如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解除赔偿。现房租为人民币1300元/月,可我在商铺的前期投入与装修不止1300元。我的装修与配套的东西以成为房屋的一部分,这些是不可以带走的。房东也不愿意多赔钱与我们。请问:10月23日房东要来收商铺,我应该怎么样去维权?

其他 2013-09-23 1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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