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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9月开始跟这个单位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我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也没有犯错。现在我怀孕想休产假,可是单位让我自己写辞职信,也就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样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09-12-31 09:0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很明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对的,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也是要推迟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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