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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职教师,今年7月生孩子,我向学校申请从9月1日到12月14日修产假,校长也同意了,但在9月21日时要我提前上班,由于是新上任的校长,我不敢得罪,所以也就同意了,但现在校长拒绝将我9月21日到12月14日的工作算成是加班,请问,我能根据相关法规向学校素要加班费吗?各位律师能提供我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吗?

其他 2010-01-06 13: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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