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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3月9日进入北京某公司,5月9日试用期满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以来认真负责。12月9日,公司以部门解散的理由将我辞退。并没有提前给我通知,请问,这种情况公司是不是应该给我赔偿?具体应该怎么处理?还有,公司承诺给我交三险,但一直没有,法律对此的规定又是如何?在被公司辞退前,我请了二十多天的病假,并且给了公司正规医院开的病假条,请问,这种情况公司是不是不应该扣我工资?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其他 2015-01-23 23: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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