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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厂里做了5个月,由于厂方没和我们签订合同,也没为我们买保险,所以我在上月底提出辞职,到2010年1月20号离开,但老板说年底不好找人不能辞职,还把我的辞职信撕了,有这样的说法吗?我打算去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他赔偿没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和补缴保险,但老板认识劳动局的人,我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能有用吗?请律师们指教下我应该如何做,谢谢!

其他 2010-01-01 15: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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