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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日期2013-3-12至2014-3-11,租金2000/月,押一付三,支付日期:3月12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8月28日房客打电话通知我9月底要回老家,房屋不租了,让我找别的房客来租。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30__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10_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问题:1、我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吗? 2、如果房客不支付违约金,我该怎么办?(快过节了,不想给自己添堵) 谢谢!!

其他 2013-09-27 10: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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