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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做dm广告的,说我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我们本身就不是出版物,还说<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做如下处罚;矛以警告,并处罚人民币三万元整.

其他 2013-10-10 07: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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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下面条例内容你可以作参考,如果你们实际情况与条款内容确实不符,可以向你们作出处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如果你们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如果你们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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