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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终所得利益除去成本费用,按百分比分配。甲方为25%,乙方为35%,另40%为其他方所有。但乙方必须每月达到五千元人民币的业绩或每两个月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乙方利润分配百分比方才有效.否则乙方百分之三十的利润分红无效 2、每两个月分成一次。当乙方月业绩或两月业绩达到但分成时间未到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前预先支付一定资金,其他剩余资金在分成时结算。” 以上是我跟甲方签的合同内容,我是乙方。2009年10月30日起,我第一个月达到了五千业绩,但第二个月没达到,现在结算时间到了,甲方拒绝给我任何分成,理由是两个月一万的月业绩没达到。而我则认为我应该得到第一个月的分成。就此我跟甲方起争执。请问我是否应得第一个月的分成?

仲裁 2010-01-02 16: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 据你们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但乙方必须每月达到五千元人民币的业绩或每两个月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乙方利润分配百分比方才有效.否则乙方百分之三十的利润分红无效 ”,应在合同期限内每月都达到五千元,你只第一个月达到,尚未构成该约定分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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