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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再婚,男方带着儿子,女方带着女儿,结婚超过8年了。老房子是男方在第一人妻子在世时建造的,后来面临拆迁,因为子女都是大龄青年,都有照顾每个人40平方米的。在安置之前,双方协议好,儿子女儿各自抚养一位老人,房子一人一套,写儿子和女儿的名字,并签署了协议签字,并由女儿方的阿姨当见证人签字。但是并没有去公证处公正, 请问这份协议有法律效应么? 后来儿子买了商品房,女儿在等待安置房,如今商品房已经入住,安置房尚未拿到。期间男方反悔,说要改名字,把安置房的名字改成男方的名字。当时那份协议也交到拆迁办手中的,请问如果没有女方同意,男方可以更改么?

拆迁补偿 2012-08-01 07: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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