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甲向乙借款5万元,甲同时向乙提供了10万元的定期存款作为抵押,但是乙只要了复印件作为抵押,也未向银行办理手续,借款期到后,甲未还款,又发现甲已取走了10万元,向法院起诉,法院叛决甲还款. 但在执行过程中,乙发现有一辆车由丙在长期使用(4年以上),且上的是甲的户头,要求法院执行. 丙提出该车长期是他在使用,他早就向甲购买,只是没有更改户头,有他们之间的协议,长期由他便用的证明等 乙提出按物权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请问法院会不会采信乙的说法,乙能不能作为善意第三人,如果采信就会形成损害丙的利益来保证乙的利益. 在本案中我认为:乙自已不要抵押,形成债权无法收回,却要去执行其他人已购买和使用多年的财产,太不合理,. 不知善意第三人应怎样解释,谢谢各位律师,帮忙看一下怎样解释?

其他 2008-07-04 23: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实施前,公安部就车辆登记的法律性质作过解释,认为车辆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而是道路交通行驶管理措施。我认为,就您提出的问题,在物权法生效后,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应以登记为准,乙方可以善意第三人请求执行。
  • 车辆所有权以登记为依据.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乐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