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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父亲任公司法人期间从公司支取6万元给客户作为好处费,今年因病重将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他的合伙人,合伙人现在告我父亲支取那6万元是侵吞公司财物,证据1是有我父亲签名的公司流水账的凭条,上面注明6万元给某客户,证据2是公司将6万元转到我父亲个人银行帐户的凭条。我父亲现在病重昏迷时日不多,我和我母亲也从不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账目一无所知,那个客户也不可能站出来证明自己收好处费。请问我们该怎么打这个官司,申请延期也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其他 2010-01-03 2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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