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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2009年3月份在中山市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是通过中介公司达成交易的。三方在合同中约定了2009年12月31日前,原业主应迁走户口(并扣压了一些钱作为迁走户口的保证金)。原业主在同一个市区内还有另外一套的旧房子(以前他们的户口是从旧房子迁到我现买的这房子里),现原业主以新住地的房产证没下来为由,要他们迁回旧房子,又说什么要交双重的管理费且因又要迁回去,人家不接收等等理由,拖着不迁。 请问:1、原业主这样的行为算不算违约?我能否退房?或者通过法律收取违约金?如果可以,我需要收集那些材料? 2、有没有这样的政策:原已在旧房子迁走的户口,因把新房子卖了,就不能再迁回去了?谢谢!

争议解决 2010-01-03 17: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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