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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于2007年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其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男方于2008年4月给女方订婚戒指,准备9月结婚。同年8月出资购买了一辆小汽车赠与并登记在女方名下,购买时没提及出于结婚的目的,而是为了增进感情,车也一直由女方使用。但期间因怀疑陈某外面有人而未在9月结成婚。后又证实怀疑是错误的,请求女方原谅,重新追求女方。2009年12月,男方雇佣私家侦探跟踪女方,在女方车上安装GPS。质问女方行踪引起分歧。男方主动向女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女方返还小汽车及订婚戒指、婚纱等与结婚有关的财务。女方认为是婚前赠与行为,不应归还是否合理。这样做是否合法?

调解 2018-01-26 21: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前夫妻之间的赠与和一般的赠与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婚前的夫妻赠与中,可能包含着结婚的赠与条件,如,以结婚为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婚前男女之间的赠与可能包含着希望结婚的目的。但是有时赠与方又未予以明示,因此,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一)、视为彩礼,婚前赠与的财产,离婚怎么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第1、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时,如果视为彩礼的,离婚时按照以上的处理方式进行分割。  (二)、不视为彩礼的,婚前赠与的财产,离婚如何分割?  对于不能视为彩礼的赠与财产,由于男女双方对婚前赠与是否附条件或义务没有约定或不明,只能做两种解释:  1、没有约定条件或义务;如果没有约定条件,则离婚时,按法《合同》规定的处理:已经履行了的,不必返还,没有履行的可不再履行。  2、该所付条件为必须结婚。如果赠与所付条件或义务为结婚,则离婚时,该条件已经成就,义务已经履行,即已经结过婚,故赠与已经履行了的,不必返还,没有履行的,可不再履行。
  •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但是可以受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权分配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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