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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于2007年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其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男方于2008年4月给女方订婚戒指,准备9月结婚。同年8月出资购买了一辆小汽车赠与并登记在女方名下,购买时没提及出于结婚的目的,而是为了增进感情,车也一直由女方使用。但期间因怀疑陈某外面有人而未在9月结成婚。后又证实怀疑是错误的,请求女方原谅,重新追求女方。2009年12月,男方雇佣私家侦探跟踪女方,在女方车上安装GPS。质问女方行踪引起分歧。男方主动向女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女方返还小汽车及订婚戒指、婚纱等与结婚有关的财务。女方认为是婚前赠与行为,不应归还是否合理。这样做是否合法?

仲裁 2010-01-04 1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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