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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在扬州一家私营企业上班两个多月,当时谈的是试用一个月,试用期工资是2000的八折,并按劳动法办理各项保险,试用期满后,我催问过公司合同的事儿,但公司一直拖着不签,前两日公司口头通知由于部门人员过多辞退我,让我办理交接手续,下班前让接收人签一份交接说明,没签,辞退通知也不给我一个书面函,第二日我再到公司交接,部门主管以当月工作中一报表没有给她为由在办公室大发脾气(其实早已给她),工作接收人依然只是口头说资料不全,当日我并对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和未办保险为由写了一分辞职报告,并给总经理打了电话,告诉她我辞职,当日下午我重新给了一份交接手续函给接收人,依然没有填写,经同办公室沟通后,我于元旦节放假结束后再到公司办理转接工作,并写了通知给接收人和办公室,要求当日中午前书面回复,不料回复中提出了一个不合理的工作交接要求,我给予回复,告之办公室下午不再来公司,有事儿电话联系。公司有公示12月按绩效制度算工资,但没有公示核算的基数工资,现在公司通知我公司按绩效考核算工资,针对以上情况我应该如何维护个人权益。

调解 2012-01-09 20: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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