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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基本情况: 1、2005年5月1日到现在的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2、2007年5月续签合同至2010年4月30日; 3、2010年5月1日工作至今,但未签合同; 4、公司现在提出补签合同(从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合同中的有关待遇的条款都是空白的),并说如果我不签,按我自动辞职算,不给我任何补偿。 请问: 1、如果我不签,是不是象公司说的那样,我得不到任何补偿; 2、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可以认为我已经和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果协商不成,最终没有补签合同,我可以得到几个月的补偿; 4、从2010年6月至本月我可以申请双倍工资么。 谢谢

其他 2011-01-14 1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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